(2016)鲁090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志伟、付建东犯贩卖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392号被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付建东。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王志伟、付建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法生审 判 员 张仁岗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中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