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温光辉与青岛交运莱西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光辉,青岛交运莱西温馨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3186号原告温光辉,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栖霞市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史卫东,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交运莱西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机构代码:91370285053066759J。法定代表人王润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丰辉,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温光辉与青岛交运莱西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西交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吕晓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元娥、倪海燕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卫东、被告莱西交运委托代理人徐丰辉、赵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1日,原告乘坐从青岛到莱西的长途汽车到莱西后,即转乘被告的4路公交车到其表姐家。当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莱西市威海东路公安局对面,原告站起来准备下车时,公交司机突然来一个急刹车,原告措手不及,重重地摔倒在车门处。原告受伤后,公交车司机姜丽及时将原告送到莱西市人民医院检查,医生初步检查后给开了点药,说回去吃点药看看,如腰、腿还疼,就再回医院进一步拍片检查治疗。原告回去吃药三天,伤情不见好转,腰、右腿疼痛如初,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不得不又到莱西市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建议住院检查治疗。次日,原告即到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腰部之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从原告购票上车后,原告与被告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对作为旅客的原告负有安全运送义务。现被告已经违反了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和损失,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9470.75元,护理费(147.16元×14天)206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误工费(101.58元×107天)10869.06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0370元×19年×10%)76703元,交通费185元,共计100568.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莱西交运辩称:事故车辆鲁BY87**号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乘员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另对原告的误工费有异议,按照规定原告超过55周岁不存在误工费;对原告护理费有异议;关于残疾赔偿金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11时50分,原告乘坐被告经营的4路公交车时,由于公交车司机姜丽急刹车,导致原告在车内摔伤。后姜丽将原告送至莱西市人民医院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原告花费检查费165元、医药费217.3元,共计382.3元。原告回家吃药治疗,但伤情不见好转,于10月14日至莱西市人民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164元,后于10月15日住院治疗,住院天数14天,花费医疗费共计8434.45元。入院诊断:1、多发软组织损伤2、腰椎间盘突出入院后,给予消肿止痛促进组织修复对症治疗,完善化验及辅助检查。出院诊断:1、腰背部外伤多发腰椎横突骨折2、多发软组织损伤3、腰椎间盘突出出院医嘱:1、继续治疗。2、注意休息,适当功能锻炼。3、建议休息3个月。4、请于2015-10-31前到脊柱创伤科门诊或病房复诊。病情有变化及时来院复诊,并与主管医生联系。5、出院后定期复查,并保管好复诊病历。2015年11月11日,原告入院复查,花费医疗费490元。综上,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9470.75元。后原告委托鉴定伤残等级,经莱西市中医医院鉴定,原告的损失程度为X(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9470.75元,护理费(147.16元×14天)206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误工费(101.58元×107天)10869.06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0370元×19年×10%)76703元,交通费185元,共计100568.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司机姜丽在原告10月11日入院检查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82元。还查明,原告2009年从栖霞市臧家庄大栾家小学退休,2015年3月1日与青岛家有学童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教育工作,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后因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未能继续履约,青岛家有学童咨询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原告在青岛家有学童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期间,2015年7月15日领取工资3000元、8月15日领取工资3350元、9月15日领取工资2980元,该三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11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释明被告应于庭后7日内提交重新鉴定书面申请书,但被告逾期未能提交,应视为其放弃申请重新鉴定。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莱西市人民医院X线检查临时报告、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车票、莱西市中医医院CT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单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工资明细单、户口本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内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亓建华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温光辉与被告青岛交运莱西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原告温光辉乘坐被告运营的公交车时因司机操作不当而摔倒受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医疗费9470.75元,应扣减被告为原告垫付的382元;护理费2060.24元(147.16元/天×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20元/天×14天)、误工费10869.06元(101.58元/天×107天)、鉴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6703元(40370元/年×19年×10%)、交通费18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损失共计100568.05元,扣减被告为原告垫付的382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温光辉经济损失共计100186.05元(100568.05元-382元)。被告之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交运莱西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温光辉赔偿款人民币100186.05元。二、驳回原告温光辉对被告青岛交运莱西温馨巴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被告青岛交运莱西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负担2304元,原告温光辉负担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