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洛阳泰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姚村镇飞达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泰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姚村镇飞达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泰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成。被执行人林州市姚村镇飞达铸造厂。洛阳泰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姚村镇飞达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林姚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