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匡辉建与黄宇、郭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辉建,黄宇,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匡辉建,男被执行人黄宇,男被执行人郭玉,女本院在执行(2015)沅民一初字第859号匡辉建与黄宇、郭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宇、郭玉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匡辉建192766.61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黄宇、郭玉尚欠申请执行人匡辉建192766.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玉、黄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