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0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思平与韩瑞军、宜春市赛尔哈特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思平,韩瑞军,宜春市赛尔哈特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郑思平,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韩瑞军,男,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赛尔哈特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420号B3区(时尚帝国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1095361。法定代表人:史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思平与被执行人韩瑞军、宜春市赛尔哈特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瑞军、宜春市赛尔哈特光学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名下有车辆但未能扣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