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晓焕、李巧宇与被执行人钟德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焕,李巧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焕。申请执行人李巧宇(系王晓焕女儿)。申请执行人王晓焕、李巧宇与被执行人钟德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德志无可供执行财产,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钟德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洪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