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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宋晓东与汤原镇福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东,汤原镇福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宋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汤原镇福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安武,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晓东与被执行人汤原镇福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宋晓东确认。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如不按期履行则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计 忱审判员 王集威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