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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恢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勇,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何义,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义房产一处,查封了案外人案外人李治清、何忠富共同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房产一处,后双方就履行义务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