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黄益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黄益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1550号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广西南宁市总部路1号总部基地一期D11栋,负责人:沈风华。被告黄益生,男,壮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告黄益生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益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