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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尹某明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明,曾用名:尹某民,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至12月16日,后于2012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被裁定中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尹某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邵东刑初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尹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尹某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期间,因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发生变化,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该院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准许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上诉人尹某明上诉提出,检察机关起诉其侵占邵东县东阳农产品有限公司38790元货款事实错误,且以法律规定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发生变化撤回起诉错误,请求宣告无罪。本院认为,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尹某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期间,因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发生变化,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经审查撤回起诉理由后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合法,且因该裁定未涉及事实认定等实体部分的处理,故本院二审不能对实体部分进行审查。综上,本院对上诉人尹某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抗迪审判员  黄彧言审判员  李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