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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2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莫匀江与何茂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匀江,何茂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2722民督10号申请人:莫匀江,女,1970年3月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申请人:何茂举,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申请人莫匀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莫匀江称,被申请人何茂举于2016年5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40000元,承诺于2016年9月10日还款。现还款期限已过,申请人多次催促还款无果,因此申请人莫匀江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何茂举偿还申请人莫匀江借款4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借条证实被申请人何茂举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茂举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莫匀江偿还借款四万元。支付令申请费267元,由被申请人何茂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光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