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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大连鼎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王某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鼎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泓捷,李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707860,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198-6号。法定代表人于淑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泓捷,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8111982********,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号1-1。被执行人李季,女,1979年3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41979********,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翰林园**号1-9-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泓捷、李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委托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泓捷名下所有的辽B07N**号奥迪轿车进行拍卖,在流拍后裁定将辽B07N**号奥迪轿车交予申请执行人 大连鼎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债,实际抵债金额为103550元。其余部分债务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甘民初字第5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健审判员倪生军代理审判员郭皓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