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字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福恒诉被告程荣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恒,程荣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3188号原告马福恒,男,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程荣辉,男,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恒诉被告程荣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福恒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