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014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泰名仕港7号楼1单元1501号,申请将本案移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户口本,证明被告住所地为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泰名仕港7号楼1单元1501号,因此,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贾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秀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