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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014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泰名仕港7号楼1单元1501号,申请将本案移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户口本,证明被告住所地为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泰名仕港7号楼1单元1501号,因此,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贾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秀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