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梦婷与刘仲、卞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婷,刘仲,卞井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4030号原告:张梦婷,女,1995年2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刘仲,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农民。被告:卞井娟,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友标,安徽省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梦婷与被告刘仲、被告卞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梦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同居期间于2015年10月14日向其借款72000元用于给付受让宅急送颍上营业部转让费,当时约定使用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拖延不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刘仲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卞井娟辩称:其与原告诉请借款之间无法律关系,借款其不知情;本案系被告刘仲恶意诉讼,以达到侵吞共有财产目的,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自2012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6年6月,卞井娟起诉仲同居关系纠纷,经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6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男孩刘某甲随原告卞井娟生活,被告刘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自本判决生效时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被告刘仲支付原告卞井娟共同财产分割款35000元。本案借据系刘仲书写。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仲与原告张梦婷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生产、生活行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被告卞井娟未能证明原告张梦婷与被告刘仲明确约定本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对被告卞井娟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仲、被告卞井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梦婷借款人民币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刘仲、被告卞井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庆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