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梅与宁夏隆澍漪涟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宁夏隆澍漪涟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隆澍漪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桂香,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西劳人仲字【2016】24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隆澍漪涟制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隆澍漪涟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启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