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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姜卫明与潍坊君元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卫明,潍坊君元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卫明被执行人:潍坊君元肥料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君元肥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