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345号原告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工业区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93181-7。法定代表人段金学。委托代理人游成志,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佩玲,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405号鹏腾达工业园四栋二楼东分隔体,组织机构代码67856995-4。法定代表人文昭杰。原告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