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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李利召、李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李利召,李存良,王桂花,郑志星,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1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联纺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王安刚,该行行长。被告:李利召,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李存良,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王桂花,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郑志星,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果园南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被告李利召、李存良、王桂花、郑志星、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志华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针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