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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贺州市八步区鑫达汽车修理厂与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八步区鑫达汽车修理厂,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鑫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中路悦和大酒店北面。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建才。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鑫达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桂林办事处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香江小区7栋1-6层(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23.56平方米)经过三次拍卖程序流拍,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变卖,现已变卖成功。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国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