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兰华木与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华木,陈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3民初1678号原告:兰华木,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建萍,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兰华木与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华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旭偿还兰华木货款39,8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兰华木在罗源城关中心市场经营蔬菜生意。陈旭在经营吉壁海鲜酒楼期间,多次向兰华木赊购蔬菜等货物,经结算,共计结欠货款39,800元,出具了1张欠条。之后,兰华木多次向陈旭催讨货款未果。陈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兰华木在罗源城关中心市场摆摊经营蔬菜,陈旭经营吉壁海鲜酒楼,双方建立长期生意往来。从2013年始,陈旭经常向兰华木赊购蔬菜以及代购作料等。2014年3月6日,经结算后,陈旭向兰华木出具了一张欠条,对之前结欠兰华木蔬菜等货款39,800元予以确认。欠条对还款时间、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未作书面约定。出具借条后,陈旭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兰华木与陈旭以其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建立长期货物买卖关系。陈旭结欠兰华木货款39,800元,有陈旭出具的欠条与兰华木的庭审陈述相印证证实,予以确认。陈旭未按约支付时间、数额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兰华木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兰华木货款39,8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陈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丽婷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