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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方叶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方叶新,金厚仙,浙江小昔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王鹏,胡飞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53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郑希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义,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轩,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叶新,执行董事。被告:方叶新,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金桥人家2幢4单元303室。被告:金厚仙,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金桥人家2幢4单元303室。被告:浙江小昔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池淮镇直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鹏,执行董事。被告:王鹏,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开化县池淮镇直岗工业功能区。被告:胡飞英,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开化县池淮镇直岗工业功能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为与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方叶新、金厚仙、浙江小昔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王鹏、胡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罚息234098.79元(暂算至2016年6月17日止),2016年6月18日起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方叶新、金厚仙对上述��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浙江小昔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王鹏、胡飞英在借款本金242万元及利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方叶新、金厚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桥人家2幢4单元303室房地产【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003303、c000033**号,义乌国用(2007)第25-7757号】在约定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正义、王一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方叶新、金厚仙、浙江小昔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王鹏、胡飞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9日,被告方叶新、金厚仙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自愿将其所有的���落于义乌市金桥人家2幢4单元3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0033**号、c000033**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7)第25-7757号]为原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与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实际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共2**万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天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1月24日,被告浙江小昔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王鹏、胡飞英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自即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在原告处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242万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方叶新、金厚仙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方叶新、金厚仙自愿为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在原告处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余额400万元。以上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4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按月结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上浮50%;借款人必须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及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借款人如出现不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等严重违约行为或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及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原告按约向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支付了400万元借款。2015年12月8日上述借款到期,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未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6月17日,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罚息234098.79元。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47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一、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6月17日止234098.7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代理费47000元。三、被告方叶新、金厚仙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小昔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王鹏、胡飞英在借款本金242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对被告方叶新、金厚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桥人家2幢4单元3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c00003303号、c0000330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7)第25-77**号;最高额:226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义乌市叶新针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