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东亮与游国旗、李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游国旗,李婷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571号原告王东亮,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游国旗(系被告李婷婷之夫),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现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李婷婷(系被告游国旗之妻),女,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东寨村***号,现住开封市鼓楼区刘寺转盘向西50米,身份证号4102221989********。原告王东亮与被告游国旗、李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亮,被告游国旗和李婷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按月租赁费1600元。2015年3月,因被告孩子玩火机造成被子着火,后又抱至卫生间,引起卫生间、客厅、主卧和次卧部分墙体、门窗、家具等设备严重损坏。造成房屋装修费10000元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6400元、赔偿经济损失8965元、支付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1500元、误工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二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后,在维修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费用,双方产生分歧。部分鉴定项目不是由于火灾造成的,不应赔偿。房租包含物业费,物业费不应给付。误工费和鉴定费也不应该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经协商,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宋城路5号2号楼2406房屋出租给二被告,租金每季度4800元,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号至15号交付,押金1600元;合同另约定,二被告在承租期间自行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如果因二被告的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承担维修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钥匙交付二被告入住,二被告向原告缴纳押金1600元。2015年3月份,因二被告的儿子玩火机,不慎点燃被子,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在被告灭火过程中,致使承租房屋多处损坏。2016年3月底,因为房屋修缮问题,双方产生分歧。被告在没有交付原告钥匙的情况下(原告有备用钥匙),仅将燃气卡交付原告后,搬离承租房屋至今,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二被告向原告缴纳租赁费至2016年3月。庭审期间,经原告申请,河南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作出豫正价评字(2016)第84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为“房屋经火灾造成的房屋内装修及室内家具、损失为896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租赁协议书、照片20张、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证据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作为承租人的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坏,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房屋装修费,有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因房屋受损导致不能使用而产生的租赁费损失6400元,根据本案实际,由于二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房屋受损,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且至今,二被告尚未把钥匙交付原告,的确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院酌定2400元。至于原告要求物业费和误工费,原告庭审期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损失产生的合理依据,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游国旗、被告李婷婷赔偿原告王东亮房屋装修费8965元、评估费2000元、房屋租赁损失费24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3665元。二、驳回原告王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的七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超过上诉期七日后,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志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