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蓝禾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蓝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王锁庄与杨钧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有限公司,天津蓝禾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蓝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王锁庄,杨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津滨大厦第一层125号。法定代表人:王锁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颖,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C区521室。法定代表人:尹宏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永,男,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天津蓝禾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路31号2-222室。法定代表人:王锁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颖,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蓝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71号。法定代表人:王锁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颖,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锁庄。原审被告:杨钧。上诉人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拍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小额贷公司)、原审被告天津蓝禾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禾石油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蓝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简称蓝禾拍卖公司)、原审被告王锁庄、原审被告杨钧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488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蓝天拍卖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蓝天拍卖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蓝天拍卖公司住所地法院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天保小额贷公司答辩称,其与蓝禾石油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天保小额贷公司所在地法院,其与蓝天拍卖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与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致,一审法院作为天保小额贷公司住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蓝天拍卖公司的上诉请求。蓝禾石油公司、蓝禾拍卖公司、王锁庄、杨钧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天保小额贷公司与蓝禾石油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天保小额贷公司所在地法院。天保小额贷公司与蓝天拍卖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约定争议解决与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致。上述约定具体、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天保小额贷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天津空港经济区,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的受案管辖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蓝天拍卖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蓝天拍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纪申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