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昌化路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3324号原告:沈健,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雷,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昌化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XXX号底层。主要负责人:吕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行员工。原告沈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昌化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沈健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健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沈健负担。审判员 邵莉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