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民初8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海滨与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滨,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461号原告袁海滨,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束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滨与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6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7083.5元,剩余2708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