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范雪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范雪梅,谢宏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6、1907、1908房间。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雪梅,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谢宏寿,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雪梅、谢宏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已执行到位56301.4元,其余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院(2016)浙0503执1048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