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宋明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54号罪犯宋明亮,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成都市新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宋明亮曾于2005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07年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成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明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已赔偿5000元)。被告人宋明亮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8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刑期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宋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明亮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尚未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应适当缩短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5年3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