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清圣与周永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圣,周永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152号原告:陈清圣,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身份证号:×××被告:周永起,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普兰店市,现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圣与被告周永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清圣与被告周永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陈清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清圣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高兴利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