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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清圣与周永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圣,周永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152号原告:陈清圣,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身份证号:×××被告:周永起,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普兰店市,现住瓦房店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圣与被告周永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清圣与被告周永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陈清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清圣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高兴利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