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行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程林、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林,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终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林,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梁云宇,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政融街。法定代表人程汝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彦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成,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文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委托代理人王菲,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上诉人程林因土地续期答复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林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桂英审 判 员 邸鹤龄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