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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祖祥、周勤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祖祥,周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114-1号申请执行人:金祖祥,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周勤峰,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1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勤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金峰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干炯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