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屈某、卢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卢某,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57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男,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男,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盗窃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屈某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西堤路畅某某湾对开路段,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欧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汽车玻璃撬碎,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随后,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袁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T×××××汽车玻璃撬碎,入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2.2016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畅兴工业园富桥加油站附近一出租屋路段,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杜某停放在该处的闽G×××××汽车右前玻璃撬碎,入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3.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一某某洗车铺对面路段,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唐某和停放在该处的粤X×××××汽车左后防暴膜玻璃窗撬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8元),入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又去到一某某对面路边停车位,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祝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汽车右后防暴膜玻璃窗撬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2元),入内盗得两包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元)。4.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又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某某路19号楼下空地,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温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汽车右后防暴膜玻璃窗撬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2元),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5.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又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某某巷56号门口对开停车棚,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汽车左后防暴膜玻璃窗撬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1元),入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6.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又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工业区某某南路7号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袁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赣B×××××汽车右后轿车玻璃窗撬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入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又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工业区兴业路南2号旁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许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汽车左后轿车玻璃窗撬碎,盗得现金人民币350元。7.2016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某某庙门口辅道,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渝D×××××汽车左后玻璃窗撬碎,盗得现金人民币1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罗某、唐某和、祝某、温某、欧某、杜某、许某、袁某乙、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物品清单;伦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地点线路图;户籍证明;痕迹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毁,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屈某、卢某、余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