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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字第4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葛雨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葛雨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字第489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代表人张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雨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葛雨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委托代理人刘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雨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07年9月22日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4392257108420468,截至2016年2月26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48273.50元整未给付。原告自2015年12月7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48273.50元(截止2016年2月26日,欠款本金47696元,费用577.50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葛雨新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成立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招商银行学生信用卡申请表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07年9月22日与原告签订合约,申请使用原告信用卡。被告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根据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被告当期非现金交易应当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部偿还,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根据第三条第三款)。被告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原告按月计收复利(第三条第四款)。被告可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原告。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免息。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第三条第八款)。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为还部分,加上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第三条第九款)。收费标准详见《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证据二、《持卡人账单查询》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办理卡号为4392257108420468的信用卡,账单记录了被告持卡消费明细,截至2016年2月26日,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本金47696元、费用577.50元,总计48273.50元。分析原告所举证据一、证据二,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协议约定年费普通卡(含AE绿卡)主卡每卡100元,副卡每卡50元。被告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在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原告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应按月支付百分之五滞纳金。被告在办理此申请后使用了该卡,但未按约定在还款到期日前归还欠款,至2016年2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7696元,费用577.5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信用卡领用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使用该卡欠原告本金、利息、费用事实清楚,原告举证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雨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消费借款本金47696元;二、被告葛雨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至2016年2月26日费用577.50元;三、被告葛雨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费用(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给付标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被告葛雨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翔翔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