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7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高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高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088号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0883793Q。主要负责人:桑子露。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祥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高蕤,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高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