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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查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大连南海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大连南海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甘查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被执行人大连南海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