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华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9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某,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6)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某及其辩护人辛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华某某隐瞒车牌号为粤BFXX**的路虎牌揽胜型汽车系抵押车辆,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以总费用为人民币29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售该车辆,并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同日,王某某支付购车款的首付款199500元。同年2月2日,华某某编造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不足的理由,要求王某某向其支付20000元。同月11日,华某某向王某某交付假的外地临时号牌,谎称车辆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要求王某某支付50000元。同月13日,华某某谎称要将该车辆开到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将该车辆开走并逃匿。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郑某的证言笔录,二手车买卖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记录、谅解书、汇款交易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前科信息及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6万余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华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