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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马瑛华与盛宏伟、王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瑛华,盛宏伟,王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2民初1143号原告马瑛华,无职业。被告盛宏伟。委托代理人王清,前哨宏伟农资经理。被告王清,前哨宏伟农资经理。原告马瑛华与被告盛宏伟、王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瑛华,被告盛宏伟委托代理人王清、被告王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瑛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盛宏伟、王清给付原告人民币43400元;2.判决盛宏伟、王清于2016年12月30日前搬出前哨农场生资交易市场029号房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要求二被告给付2015年取暖费3648元;大山维修费1500元(或把房屋大山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8日,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宏伟于2014年12月30日前搬出前哨农场生资交易市场029号房屋,盛宏伟提出2015年继续承租此房屋上打租金35000元含5000元取暖费已付清。2016年盛宏伟、王清二人要求继续承租此房屋租金35000元,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由盛宏伟、王清二人交纳,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给,盛宏伟、王清二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43400元(注:房租金2016年上打租为35000元,租金应在2015年12月30日交齐,由于他未支付租金,造成原告民间借贷月利率2分,共计8400元)。被告盛宏伟、王清辩称,2015年被告代原告和其丈夫巩长雷(已去世)偿还王成明水田物资款32400元,2016年3月份,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房租费30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与李德旺妻子(电话号码138××××0978)通话录音一份,证明李德旺的房屋租金为35000元,不含取暖费。被告王清对此证据有异议,称李德旺的房屋是被告租用的,李德旺欠王静50000元钱,以一年房租35000元顶账,被告只付给王静27500元房租,被告负担取暖费。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前哨农场生资交易市场25号门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该房屋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租金为30000元,另约定租房期间室内取暖费由承租方负担。原告及二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原告及二被告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此电话录音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原告将前哨农场生资交易市场第029号门市出租给二被告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亦未对租期、租金、租金交付时间、取暖费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2016年3月,二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房屋租金30000元,2016年房屋租金二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前哨农场生资交易市场与原告相同面积的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房屋租金为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将房屋交付给二被告承租使用、收益,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以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并在使用后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房屋租金及修复房屋墙壁并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对具体租金标准进行约定,参照前哨农场生资交易市场其他商户租金标准,即2015年租金为30000元,原告超出此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取暖费并要求二被告以租金35000元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给予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以代原告和巩长雷给付王长明水田物资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房租的辩解理由,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盛宏伟、王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瑛华2016年房屋租金30000元;二、被告盛宏伟、王清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前哨农场生资交易市场029号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马瑛华;三、驳回原告马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马瑛华负担168元、被告盛宏伟、王清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高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