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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字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先凤与雷成丰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凤,雷成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字3718号原告刘先凤,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雷成丰,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刘先凤与被告雷成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先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雷成丰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骆永成、黄琼所有的川A***58东风日产牌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凤提交的保全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雷成丰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雷成丰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骆永成、黄琼所有的川AOQK**东风日产牌汽车予以查封、冻结。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