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字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先凤与雷成丰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凤,雷成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字3718号原告刘先凤,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雷成丰,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刘先凤与被告雷成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先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雷成丰价值为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骆永成、黄琼所有的川A***58东风日产牌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凤提交的保全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雷成丰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雷成丰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骆永成、黄琼所有的川AOQK**东风日产牌汽车予以查封、冻结。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