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3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青渝汽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武隆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青渝汽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3行初14号原告重庆青渝汽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协兴村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0086900349。法定代表人钟阳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卢红,县长。委托代理人崔道华,武隆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应在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青渝汽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政府不按约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青渝汽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重庆青渝汽车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喻伦泰代理审判员  袁钦明代理审判员  刘厚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