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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8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关连清、宋亚范与王会斌、丁秀英、高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连清,宋亚范,王会斌,丁秀英,高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8318号原告:关连清,男,锡伯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宋亚范,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会斌,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丁秀英,女,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高家强,男,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关连清、宋亚范与被告王会斌、丁秀英、高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连清、宋亚范,被告王会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秀英、高家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连清、宋亚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会斌、丁秀英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7,300元,共计17,3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家强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30日,本村村民王会斌、丁秀英夫妻二人由高家强担保,向关连清、宋亚范借款10,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一年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利息,2014年6月30日之后又支付500元利息,还欠7,300元未付,共计本息17,3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王会斌辩称,欠钱的事实属实,同意还钱,但无法一次性还清。利息是按照三分利计算的,第一年的利息给了,第二年给了500元,其他的没有给。我与丁秀英是夫妻,我能代表她出庭,高家强是担保人。被告丁秀英、高家强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30日,被告王会斌、丁秀英自原告关连清、宋亚范处借得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一份。双方约定月息三分,借期最少两个月,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满一年还不上付清当年利息。如借款人不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由担保人高家强代替借款人偿还,担保期限至全部还清为止。被告高家强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被告王会斌、丁秀英借得借款后向原告付清了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利息,2014年6月30日之后支付了500元利息,之后再未偿还原告款项,促成此诉。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约定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013年6月30日,被告王会斌、丁秀英自原告处借得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三分,经庭审确认,自2014年6月30日之后被告除向原告支付500元外,其余的利息一直拖欠,此属违约行为,在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应及时偿付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请来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月息三分过高,应予调整。被告应自2014年6月30日之后向原告支付过利息500元,经计算可得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天利息,即2014年7月19日之前的利息已经付清。自2014年7月20日起,被告应按月息二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高家强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捺印,应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中载明,在王会斌、丁秀英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高家强承担还款义务,此合意约定了高家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在王会斌、丁秀英无法偿还借款时,由高家强偿还。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会斌、丁秀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连清、宋亚范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计息标准,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王会斌、丁秀英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高家强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王会斌、丁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