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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财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苏双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双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476号申请人: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东环北路133号江泉大厦7层705号。被申请人:苏双号,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人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冀FXXX**/冀F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5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已超出了保全数额5万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新泰大队的冀FXXX**/冀F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为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