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薛三间、李根中与郭信耀、郭信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三间,李根中,郭信耀,郭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43号之一申请人:薛三间,女性,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李根中,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郭信耀,男性,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郭信金,男性,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75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郭信耀驾驶被申请人郭信金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