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4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4刑初97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凡,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1月14日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9年5月31日被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李凡饮酒后无证驾驶辽KT2X**号出租车载乘其朋友邵某某,在行驶至辽阳市宏伟区香港花园交通岗南侧时,追尾前方等候信号灯的辽KT1X**号出租车,造成辽KT1X**号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乘客王某1、王某2,被告人李凡和其朋友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案发现场,将伤者送至辽阳市急救中心进行治疗,并对被告人李凡进行了抽血检验,检验后,李凡自行离开。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凡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李凡拒不到案,公安机关将其立为网上逃犯,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李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邵某某、王某某、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凡的供述、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凡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崔科妍人民陪审员 鞠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灵慧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