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秀文与王三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文,王三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文,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王三子,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三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