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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秀文与王三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文,王三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文,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王三子,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三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