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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智涵与罗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涵,罗桂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5026号原告:张智涵,男,汉族。被告:罗桂龙,男,汉族。原告张智涵与被告罗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智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用途是在一肯中施工周转,并承诺20日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被告罗桂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庭审中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也不认识原告,是罗桂宝向原告借款6000元,我为罗桂宝提供担保,因他没有偿还原告,原告逼迫我为其出具了一枚12000元的借条,日期为2016年7月22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索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书写签名的借据予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没有向原告借款,借据是在原告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等辩解,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桂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智涵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罗桂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