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923马永梅屈会、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梅,屈会,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923号原告:马永梅,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汤景凯,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屈会,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杰,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梅诉被告屈会、赵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马永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