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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2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源皮具有限公司与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源皮具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21577号原告深圳市德源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912号。法定代表人周丽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深圳市德源皮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监。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贾育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仁宇,男,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李璇,女,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原告深圳市德源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雷、吴志刚,被告卓展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仁宇、李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卓展公司向德源公司支付货款173295.36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分阶段计算共11659.45元,共计184954.81元;2、卓展公司承担诉讼费。庭审中,经与卓展公司核对,德源公司将上述欠款数额173295.36元调整为双方无异议的171428.04元。事实和理由:德源公司与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棵松文化公司)从2010年11月起建立经营合同关系,德源公司在五棵松文化公司经营的商场销售丹尼爱特品牌皮具,五棵松文化公司按照货品销售额乘以扣率收取商场提成。双方约定当月销售次月结算开票,60天内回款。五棵松文化公司每月向德源公司发出货款结算单,结算单中列明当月销售及提成明细、扣款项目及实际应付款金额。2014年6月4日,五棵松文化公司与卓展公司共同向德源公司发出关于卓展分立的财务通知函,表明因公司分立,原五棵松文化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卓展公司承接。但自2014年9月起,卓展公司就不按约定向德源公司支付货款,虽经德源公司多次催告,卓展公司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至2016年5月26日,卓展公司累计拖欠德源公司货款173295.36元。被告卓展公司对原告德源公司诉请的171428.04元欠款金额无异议,但辩称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日期和利息,只是约定对帐、开发票日期,不同意支付利息。经本院审查,案中所涉《合约协议》于法不悖,应为有效。上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给付时间和违约责任条款,德源公司的主张存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确定为183087.49元。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德源皮具有限公司欠款及利息损失183087.4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深圳市德源皮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五棵松卓展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殷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