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某食品专营店、某食品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食品专营店,某食品厂号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298号原告:黄某。被告:某食品专营店。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某食品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某食品专营店、某食品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鄢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