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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某食品专营店、某食品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食品专营店,某食品厂号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298号原告:黄某。被告:某食品专营店。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某食品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某食品专营店、某食品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鄢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