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茹立平与苏俭毫、苏其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立平,苏俭毫,苏其乐,苏志威,张文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茹立平,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苏俭毫,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苏其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苏志威,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张文威,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茹立平与被执行人苏俭毫、苏其乐、苏志威、张文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俭毫、苏其乐、苏志威、张文威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茹立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共9945.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元。但被执行人苏俭毫、苏其乐、苏志威、张文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茹立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苏俭毫、苏其乐、苏志威、张文威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责令下,被执行人苏俭毫、苏其乐、苏志威、张文威向本院缴交了2000元,并作出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