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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执字第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剑阳与被执行人邱建泉、王志深、郑香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剑阳,邱建泉,王志深,郑香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剑阳,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建泉,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王志深,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郑香菇,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郑剑阳与被执行人邱建泉、王志深、郑香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泉民终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查无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庄俊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锋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